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(岳农(渔政)罚〔2025〕16号)
序号 |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| 案件名称 |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|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 | 主要违法事实 |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|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|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 备注 |
1 | 岳农(渔政)罚〔2025〕16号 | 违反关于禁渔区、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| 周礼 | 2025年3月7日,当事人违反禁渔区、禁渔期的规定在君山区三百弓里周边水域从事捕捞活动,并使用了漏斗工具。 |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,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1、没收渔获物13.74千克(麻鲢4.04千克、鲤鱼9.7千克);2、罚款1000元。 |
履行方式: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;期限:15日。 |
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3日 |